摘要: 在深受年夜陸法系行政行動實際影響的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在法令上創設以行政行動為基本的行政處罰概念,并使之完美的經過歷程中,立法技巧的應用起到了決議性感化,行政處罰概念便成為具有實行性和技巧性特點的實效性概念。近年來,固然我國粹者提出了同一行政行動概念的各類“概念界定型”的無益假想,但依然存在嚴重不合,無所適從。鑒戒國外立法技巧經歷,測驗考試應用迷信的立法技巧來同一行政行動概念長短常需要的。

要害詞: 行政訴訟;立法技巧;詳細行政行動;行政行動;行政處罰

行政行動概念無論是在年夜陸法系國度,仍是在我國的行政法實際系統傍邊,都占據著最基本和最焦點的位置。但是,在看待行政行動概念的題目上,我國與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比擬,卻存在著顯明的差別,重要表示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這些國度和地域的法令中,摒棄應用行政行動概念,創設了以行政行動概念為基本的行政處罰概念。而在我國,《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法》均采用了作為行政行動下位概念的詳細行政行動概念;二是,在這些國度和地域的法令中,不只確立了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並且將“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包括外行政處罰之中并將其作為撤銷訴訟的對象,處理了行政處罰概念無法涵蓋其他行動的缺點。而在我國,卻沒有劃分行政訴訟品種,行政訴訟對象又限于詳細行政行動。此外,最高國民法院在2000年實施的《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說明》(以下簡稱《若干說明》)第1條中以行政行動代替了詳細行政行動概念,從而使詳細行政行動和行政行動成為涵意分歧的法令概念。

2005年公布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提出包養網 稿)》則采用了行政爭議概念。行政爭議與行政行動系附屬關系,但并不料味著前者包養 取代后者。從發財國度行政訴訟立法近況來看,浮現出以撤銷訴訟為中間的行政訴訟類型化,行政處罰(行政行動)是斷定撤銷訴訟對象的唯一概念。是以,無論從實際行政訴訟軌制運作層面仍是《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層面,都面對著若何同一行政行動概念的題目。不外,從今朝行政法學界所提出的構建行政行動概念的假想來看,僅逗留在經由過程對行政行動概念的界定來尋覓同一行政行動概念的能夠性,同時各類學說又彼此對峙,對此概念的切磋并沒有發生本質性的增進感化。

從立法技巧層面考核國外立法經歷,可以看出,立法技巧在界定行政處罰、斷定撤銷訴訟的對象、完成行政訴訟類型化,甚至擴展行政訴訟范圍上,都起到了主要感化。而在我國,缺少從立法技巧角度往研討行政訴訟的實行,這影響了我們對行政行動細節題目的進一個步驟研討。從這種包養網 意義上可以說,追求行政行動技巧實際的支撐,成為在同一行政行動概念上亟待摸索的新課題。本文將從比擬研討的視角,經由過程對我國行政行動概念與國內行政處罰概念的比擬剖析,應用立法技巧道理剖析行政行動概念的公道結構,測驗考試尋覓同一行政訴訟對象概念的途徑。

一、行政行動概念之缺點

眾所周知,行政行動概念最後來源于資產階層年夜反動成功以后的法國,意指行政機關對詳細事項的雙方處置行動(Acte Admini包養 stratif)。1826年,德國粹者從法國引進這一概念后,幾經改良和變遷,至1895年,奧特·邁耶(Otto Mayer)在其《德國行政法》一書中,將行政行動(Vewaltungsakt)界定為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主體的權利所作的詳細的威望性意思表現。此后,行政行動在德國作為法令概念獲得了普遍的應用。[1]japa包養 n(日本)在明治維新時代引進了德國的“Vewal-tungsakt”,將其譯為“行政行動”。后來,“行政行動”一詞經japan(日本)傳進我國年夜陸和臺灣地域以及韓國。

從行政法學成長的經過歷程來看,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外行政法的泛論,沿用平易近法上的法令行動概念,將應屬于公法範疇的行政機關的各類行動掌握在一個同一的行政行動概念之下,并對其睜開了體系的研討。對行政行動概念曾存在最狹義、狹義、廣義和最廣義四種學說。japan(日本)通說和判例均采用了田中二郎博士界定并被稱為最廣義說的行政行動概念,即“行政行動是指行政廳依法行使公權利,就詳細現實對國民實行法令規制的行動。”[2]韓國的行政行動概念也與japan(日本)完整雷同,而在我國臺灣地域,行政行動是行政處罰的上位概念,狹義說為通說。[3]盡管上述國度和地域外行政行動概念的定位上存在差別,但無論是采用最廣義說為通說的japan(日本)和韓國,仍是以狹義說為通說的我國臺灣地域,都沒有將行政行動作為法令上的概念,而是在法令上采用了行政處罰概念。例如,japan(日本)于1962年制訂的《行政案件訴訟法》(經2004年修訂)第3條第2款規則:本法所稱撤銷處罰訴訟,是指懇求撤銷行政廳及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行動的訴訟。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的法令也作出與之年夜致雷同的規則。

之所以在上述國度和地域的立法中采用行政處罰概念而未采用行政行動概念,重要是由於:一方面,“不克不及將復雜多樣的行政機關的行動作為單一的行政行動概念來表述。”[4]另一方面,行政行動概念并不是“爭訟性”概念,而是“作為實體性概念,起著產生、變革、覆滅行政絕對人權力、任務的實體法上的感化”,[包養 5]并不實用于行政訴訟的實行。是以,在上述國度和地域,為使行政行動概念順應于行政處罰概念,重要作出了以下兩方面的盡力:一是構建爭訟法上的行政行動概念;二是樹立情勢性行政行動概念。[6]可是,行政行動概念中所包括的實體和法式方面的內在的事務,使行政行動概念過火負荷,或許由于行政行動的法令要件是邏輯性的靜態概念,而行政處罰是作為行政手腕的靜態概念,兩者混在一路,無法同一。[7]也就是說,行政行動概念中,既包括作為實體法內在的事務的號令、允許、承認,行政行動的付款、撤回等概念,又包括作為爭訟法內在的事務的公定力等概念,很難將兩者分別并同一外行政行動的概念上。同時,很多學者基于擴展行政絕對人受法令維護范圍的目標,異樣外行政處罰實際系統中,提出情勢性行政處罰概念,其寄義又與情勢性行政行動簡直完整分歧。[8]所以,情勢性行政行動概念也就損失了實際價值。正由於行政行動概念存在本身難以戰勝的缺點,近年來,japan(日本)主流不雅點主意在學術上廢棄以公法和私法二元論為基本的行政行動概念,2004年出書的行政法必唸書之一的包養 《行政法的爭點》一書,“以行政處罰概念代替了行政行動概念”,[9]行政行動概念在japan(日本)行政訴訟軌制上簡直掉往了存在的意義。

二、斷定行政處罰概念之立法技巧

“立法技巧是立法運動中所遵守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迷信化的方式和操縱技能的總稱。”[10]從立法技巧層面考核japan(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域的立法,可以看出,立法技巧使行政處罰具有可操縱性的尺度,詳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這些國度和地域應用迷信的立法技巧,確立了以撤銷訴訟為中間的行政訴訟類型系統,從而明白了行政處罰概念的定位。例如,japan(日本)和韓國的行政訴訟法都將訴訟品種分為抗告知訟、當事人訴訟、大眾訴訟和機關訴訟,我國臺灣2001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分為撤銷訴訟、課予任務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包養 。另一方面,這些國度和地域將“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納人行政處罰之中,擴大了行政處罰概念其內涵,從而擴展了對公民權益的接濟范圍。例如,除japan(日本)《行政包養 案件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則之外,1993年制訂的japan(日本)《行政法式法》第2條第2項規則:“處罰,是指行政廳的處罰以及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1984年制訂的韓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款第1項規則:“本法所稱的處罰等,是指行政廳對詳細現實作出的作為法履行的公權利的行使或許其謝絕行使,以及其他相當于公權利的行政感化(以下稱為“處罰”)和行政裁判的判決。”臺灣1999年2月制訂的《行政法式法》第92條第1項規則:“行政處罰,是包養網 指行政機關對公法上詳細事務所作出的決議或許其他公權利的辦法,并對外直接產生法令後果的雙方行政行動。”從上述法令文本中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以行政處罰的撤銷訴訟為中間,明白了行政處罰的定位,同時,行政處罰概念包括廣義上的行政處罰和“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在內的狹義上的行政處罰。依照japan(日本)學者芝池義一傳授的界說,“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利對外實行的詳細的法行動。”[11]假如以“雙方性”來表述其公權利的內在的事務,這種界說與我國臺灣地域《行政法式法》中的行政處罰概念簡直分歧。

值得追蹤關心的是,在這些國度和地域,之所以除行政處罰之外,還將“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作為撤銷訴訟的對象,重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緣由:第一,從最基礎上講,由於行政處罰概念無法包涵公權利性現實行動,而權利性現實行動又必需歸入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以,在“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中包括權利性現實行動。[12]從這種意義上,可以說行政處罰概念的缺點源自前述的行政行動論所存在的超負荷性缺點。第二,將“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一并視為行政處罰或許以其歸納綜合行政訴訟對象,包含著立法者斟酌到跟著古代社會的成長,行政運動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在良多情形下難以掌握行政處罰概念,試圖經由過程將不克不及以行政處罰概念予以抽象的行動留給司法實行中停止摸索的盡力。現實上,判例曾經將在概念上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而以強迫力為后盾的行政領導等現實行動作為撤銷訴訟的對象。[13]

由此,在這些國度和地域,行政處罰成為了一個“基本性”、“效能性”和“技巧性”的概念。行政處罰的“基本性”,是指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學中與平易近事法令行動絕對應的行政法令行動概念,在傳統行政法上具有焦點位置,諸多行政法令關系均繚繞行政處罰而睜開;行政處罰的“效能性”,是指它并非是一個純潔學理上的概念,而是一個為順應行政訴訟實行的需求而設置的效能創設性概念,在這些國度和地域行政處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要件。基于行政法把持行政權,維護人權的基礎精力,學界和實務界持久努力于對行政處罰概念作擴大性說明,以到達擴展國民的訴訟權力、加大力度司法權對行政權把持的目標;[14]行政處罰的“技巧性”,是指它既包含傳統的行政行動概念的內在又包含“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成為具有實用性與實行性的概念,從而擴展了撤銷訴訟的對象范圍,防止了傳統行政處罰概念過于狹小的缺點。

三、我國行政行動概念之反思

(一)學術界的基礎思緒

自1989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采器具體行政行動概念,以及2000年的《若干說明》采用行政行動概念以來,行政行動已在我國行政審訊實行獲得了普遍的應用。在我國,行政行動的概念曾存在最包養 狹義說、狹義說、廣義說和最廣義說等不雅點。[15]此中,最狹義說和狹義說,不合適古代行政法的請求,已被實際界摒棄。在同一和重構行政行動概念的題目上,學者們重要提出了采納以最廣義說為基本的行政行動概念和以廣義說為基本的行政行動概念包養 的思緒,[16]本文將前者稱為“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將后者稱為“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

“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秉承嚴厲主義的態度,凸顯行政行動概念的固有特征。該說以為,“行政行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行使國度行政權,針對詳細事項或現實,對內部采取的可以或許發生直接法令後果使詳細現實規定化的行動。”[17]最高國民法院1991年實施的《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看法(試行)》(以下簡稱《若干看法》)第1條規則:詳細行政行動,是指國度的行政機關及其任務職員、法令律例受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許小我外行政運動中行使行政權柄,針對特定的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就特定的詳細事項,作出的有關該權力任務的雙方行動。是以,除“雙方行動”的表述外,“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基礎上采納了《若干看法》對詳細行政行動作出的界說,又可稱為司法說明說或許修改的司法說明說。在同一和重構行政行動概念的題目上,該說以為,應“你知道什麼?”以“行政行動”代替“詳細行政行動”,并對行政感化履行類型化處置,使行政行動與律例號令、行政合同、現實行動等是處于統一位階的概念,同時繚繞著行政訴訟界定行政行動。[18]

但是,該說遭到了大都學者的責備,以為該說限制了作出詳細行政行動的主體;將詳細行政行動僅視為行政主體行使權柄所作的行動,疏忽了行政主體實行職責所作的行動和未實行職責的不作為行動也是詳細行政行動;把詳細行政行動的對象限于人和事同時具有的特定情勢不敷正確;限于雙方包養網 行動,將行政合同消除在外,其范圍過于狹小等。[19]

“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保持廣泛主義的態度,進一個步驟擴大行政行動概念的內涵,以顯示其概念的包涵性。該包養網 說以為,行政行動是指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治理運動,行使行政權柄經過歷程中作出的具有法令意義的行動。[20]這種不雅點便成為通說,并被最高國民法院的《若干說明》所采用。依照“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的懂得,“行政行動不只包含法令行動,並且包含現實行動;不只包含雙方行動,並且包含兩邊行動;不只包含侵益性行動,並且包含賦權性行動;不只包含受害性行動,並且包含制裁性行動;不只包含剛性行動,並且包含柔性行動。”[21]在同一和重構行政行動概念的題目上,該說以為,“狹義型”行政行動的概念,不只與公共行政的成長趨向相契合,並且與現行法令的規則相契合,有利于擴展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完美行政訴訟軌制。同時,可以或許擴大行政法學研討範疇、使行政法學更好地為實行供給實際領導。[22]

今朝在我國,“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是通說,但通說賴以存在的條件,即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的劃分卻具有嚴重缺點;從運作機理上看,行政行動效率的產生基于其雙方性,不該包含兩邊合意才產生效率的行政合同業為,所以雙方行政行動和兩邊行政行動是不克不及共生包養網 的。是以,遭到了來自“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的“效能的迷掉”、“概念的空泛”和“系統的雜亂”的辯駁與批評。[包養 23]

由于上述兩種不雅點持久論爭并且很難告竣共鳴,不只形成了實際上的窘境,並且也在審訊實行中發生了難以斷定受案范圍同一尺度的題目。

(二)“概念界定型”假想的缺點

今朝,我國實際界及實務界對修正與完美《行政訴訟法》的會商很是劇烈,而“會商的核心之一就是反復論證與行政行動概念相干的抽象行政行動、行政合同業為、現實行動、行政領導、外部行動歸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得掉。”[24]由此,不成回避的是必需廓清抽象行政行動、行政合同、現實行動等行動與行政行動概念的關系。

第一,就詳細行政行動與抽象行政行動而言,關于兩者的劃分題目一向困擾著實際界和實務界。盡管學界為了區分詳細行政行動與抽象行政行動提出了無益的判定尺度,但題目在于,作為條件前提的具,體行政行動與抽象行政行動的劃分能否公道。詳細而言,起首,包養在邏輯上,好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樣,行政行動既是詳細的,同時又是抽象的。是以,詳細行政行動與抽象行政行動在內涵上不只不相互排擠,反而彼此兼容。在邏輯上,這是典範的子項相容過錯。[25]其次,在實行中,一方面由于兩者劃分尺度的含混性,招致大批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被置于法院之外,使得行政絕對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司法維護;另一方面,包養網 抽象行政行動在客不雅上也為行政機關迴避司法審查、濫用行政權利制造了捏詞,法治行政的基礎準繩無法取得落實。[26]是以,對于行政行動中的“抽象部門,完整可以從行政感化的角度進手,自力于行政行動的概念,以行政立法或受權立法或委任立法的情勢睜開研討”。[27]

第二,就雙方行政行動與兩邊行政行動的劃分而言,題目在于對詳細行政行動可否作“好的。”他點了點頭,最後小心翼翼地收起了那張鈔票,感覺值一千塊。銀幣值錢,但夫人的情意是無價的。“雙方”與“兩邊”的劃分。從《若干看法》第1條規則來看,詳細行政行動僅指雙方行動。狹義說主意行政行動概念包括行政契約或行政合同,其目標在于把此類行動作為行政訴訟對象,并且與平易近事契約差別看待。現實上,行政行動與兩邊行動存在著最基礎差別。前者效率的產生是基于行政主體的雙方意思表現,而后者則需兩邊合意才幹失效。顯然,通說的概念與分類自相牴觸。應該留意的是,即便行政合同的締結不屬于行政行動,可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雙方廢除或變革行政合同的行動應視為行政行動。[28]是以,對于行政合同業為應差別看待。

第三,就現實行動而言,無論前述的哪一種不雅點都誇大行政行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柄的一種法令行動。現實行動,是指行政主體實行的沒有處罰內在的事務和法令束縛力的行動。行政主體在作出此類行動時,并無產生法令後果的意圖。法令行動與現實行動的焦點差別在于后者不依靠于行動人意圖而發生其法令后果;而前者的法令后果之所以發生恰好是由於行動人表現了此種意圖即法令使其成為完成行動人意圖的東西。是以,正如行政處罰概念無法包涵行政現實行動一樣,以行政行動概念是不成能涵蓋行政現實行動的。

四、同一行政行動概念之基礎假想

從上述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出,我國粹界和實務界,在同一行政行動概念題目上,最年夜的沖突在于保持以概念法學為基本的廣義型包養 行政行動概念仍是保持重視審訊實務的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從比擬研討的角度來看,“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誇大行政行動的“針對詳細事項或現實”、“對外發生法令後果”、不包含行政合同業為等要素,由此推定,該說的行政行動概念外行政訴訟軌制中的位置和效能與行政處罰概念基礎類似,更為真正的地表現行政行動固有的特征。是以,比擬之下,該。概念更具邏輯性包養 和周密性。可是,好像行政處罰概念無法包涵現實行動一樣,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也無法包涵諸多具有現實影響力的現實行動。是以,我們可以鑒戒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行政法學實際及其立法經歷測驗考試包養 外行政行動立法技巧的外鄉化題目上作出盡力。詳細而言,同一行政行動概念要在立法技巧層面上,要處理好以下兩個題目:

一是構建行政訴訟類型結構。古代社會的敏捷成長、社會事務的單一與社會關系的復雜,必定招致社會膠葛的多樣化與復雜化,與其相伴而來的訴訟手腕的類型化與緊密化也已成為分歧法系的個性紀律。權利的行使都應該遵守必定規定,這是法治的基礎請求。可是,分歧類型的行政行動可以遵守分歧的規定。[29]是以,行政訴訟類型化也成為行政法包養網 學範疇最基礎的研討課題之一,其目標在于“依照必定的尺度對社會膠葛停止回類總結,為響應訴訟接濟道路的design或許訴訟系統破綻的補充奠基社會實證基本。”[30]但是,在我國,從行政訴訟判決的情勢推導出行政訴訟類型的做法,現實上是一種不迷信的倒果為因的做法。[31]二是將“相當于其他公權利行使的行動”列進行政行動概念和內在之中。外行政行動概念中注進現實行動等其他行使公權利的行動,不只可以和諧今朝在“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與“廣義型行政行動概念說”之間的沖突,表現學界為明白界定行政行動概念所作出的盡力,並且使行政行動概念堅持其作為行政接濟法上的技巧性概念特徵,從而又防止與純潔學感性包養網 的概念相混雜。

基于上述理念,對行政行動可做出如下界定:行政行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行使公權利,針對詳細事項或現實所作出的對外發生法令後果的雙方法令行動,以及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利的行動。[32]這種行政行動具有如下特色:第一,行政行動是行政主體所實行的行動。由此,行政行動與立法行動、司法行動相差別。第二,行政行動是對外實行的行動。由此,行政行動與行政組織外部彼此間的行動相差別。第三,行政行動是法令行動。由此,行政行動與行政領導、行政強迫辦法等現實行動相差別。第四,行政行動是行使公權利的行動。由此,行政行動與作為法令行動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約相差別。行政權的公權利性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用“雙方性”來表述。“雙方性”意味著法的後果的終極決議并不依靠于行政絕對人的批准。第五,行政行動是對詳細現實加以規制的行動。由此,行政行動與行政機關制訂法令、律例和規章等行動相差別。第六,行政行動中包含具有現實影響力等現實行動。將“其他行使公權利的行動”包括外行政行動概念之中,既戰勝行政行動概念的廣泛性又戰勝它的狹小性。總之,行政行動除主體要素以外,行政行動的特征還包含“行使公權利”、“針對詳細事項或現實”、“對外發生法令後果”和“雙方性”。國內行政行動和行政處罰概念成長的汗青表白,行政行動的這種實質特征是不成否定的。

五、結語

從本文考核的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的行政訴訟軌制與實際來看,值得我們追蹤關心的是若何采用迷信的立法技巧的題目。詳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國外立法采取了直接明文規則行政訴訟類型的方法,其長處在于明白、易于被告和法院把握,操縱性強。這就與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則行政訴訟類型的近況構成了光鮮包養 的對照。二是行政行動概念外鄉化的最年夜特色就是以行政處罰概念代替行政行動概念并接收行政行動概念的焦點內在的事務;行政訴訟以撤銷訴訟為中間,在斷定撤銷訴訟的對象范圍上,將“相當于其他行使公權利的行動”注進行政處罰概念的內在之中,并在多年來的實際研討與司法實行相反相成、良性互動的前提下,使行政處罰成長成為一個非常精致的“技巧性”概念。本文論述的國外經歷表白,立法技巧的應用,已成為構建和同一行政行動概念,或許斷定行政訴訟對象范圍的內涵需求與必定選擇,行將“相當于其他行使公權利的行動”或“其他行使行政權柄的行動”一并列進行政行動概念的內在來同一行政行動的概念。

注釋:

[1]拜見翁岳生:《論行政處罰之概念》,翁岳生:《行政法與古代法治國度》(第三版),臺灣年夜學法學叢書編纂委員會編纂1979年版,第3-5頁。

[2][日]田中二郎:《行政法泛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62頁。

[3]拜見前引[1],翁岳生書,第7頁。

[4][日]山內一夫:《行政行動論に對する批評とその再編成》,《進修院年夜包養 學法學部研討年報》第19卷,第480頁。

[5][韓]慎保晟:《性能包養網 》,《測試研討》1994年第4卷,第123頁。

[6]情勢性行政行動,是指在實體上掌握行政行動時,對原來不具有公權利的非權利性行政包養網 的某種行政決議及行政運動作出情勢性、技巧性處置,將其看成行使公權利的行動,使之成為抗告知訟對象的行動。拜見[日]池田敏雄:《情勢的行政行動》,[日]成田賴明編:《行政法の爭點》(新版),有斐閣1990年版,第62頁。

[7][日]山內一夫:《行政法》,第一律例1986年版,第38頁。

[8][日]室井力:《情勢的行政処分について》,雄川一郎編:田中二郎師長教師古稀記念《公法の實際下I》,有斐閣1976年版,第1727頁。

[9][日]人見剛:《行政処分の意義と分類》,[日]芝池義一、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編:《行政法の爭點》(第3版),有斐閣2004年版,第28頁。

[10]周旺生:《立法學》(第二版),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453頁。

[11][日]芝池義一:《行政法読本》,有斐閣2009年版,第95頁包養網

[12][日]杉本良吉:《行政事務訴訟法の解説》,《法曹時報》196包養網 3年第15卷第3號,第36頁。

[13]例如,1993年4月23日秋地步方裁判所的判決,確定了對《生涯維護法》上的行政領導提起的撤銷訴訟;2005年7月15日最高裁判所的判決確定了根據《醫療法》第30條之七的規則作出的病院開設中斷奉勸的撤銷訴訟。分辨拜見《行政事務判例集》第44卷第4-5號,325頁;《平易近事判例集》第59卷第6號,第1661頁。包養網

[14]余軍:《行政處罰概念與詳細行政行動概念的比擬剖析》,浙江年夜學公法與比擬法研討所編:《公法研討》(第三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69頁。

[15]拜見許崇德、皮純協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討綜述(1949-1990) 》,法令出書社1991年版,第176-178頁。

[16]拜見江必新、李春燕:《同一行政行動概念的需要性及其途徑選擇》,《法令實用》,2006年1-2期,第41頁。

[17]拜見前引[15],許崇德、皮純協書,第176頁。

[18]拜見章志遠:《行政訴訟法前沿題目研討》,山東國民出書社2008年版,第14頁。

[19]拜見方世榮:《論詳細行政行動》,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6-12頁。

[20]拜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105-106頁。

[21]江必新:《司法說明對行政法實際的成長》,《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1年第4期,第39頁。

[22]拜見前引[16],江必新、李春燕文,第41-42頁。

[23]前引[18],章志遠書,第8、 9、 10頁。

[24]前引[16],江必新、李春燕文,第41頁。

[25]拜見周永坤:《司法軌制改造論綱》,南京師范年夜學法制古代化研討中間編:《法制古代化研討》南京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169頁。

[26]拜見前引[18],章志遠書,第15頁。

[27]楊建順:《關于行政行動實際與題目的研討》,《行政法學研討》1995年第3期,第9頁。

[28]拜見于安、江必新、鄭淑娜編著:《行政訴訟法學》,法令出書社1997年版,第104-105頁。

[29]拜見應松年:《中國行政法式法立法瞻望》,《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0年第2期,第10頁。

[30]樊崇義主編:《訴訟道理》(第二版),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551頁。

[31]拜見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道理》(第二版),法令出書包養網 社2009年版,第106頁。

[32]拜見[日]芝池義一:《行政法総論課本》(第4版補訂版),有斐閣2006年版,第125頁。

李哲范,吉林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

起源:《今世法學》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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